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在原有法律(注:“澳门原有法律”是指澳门在1976年以后按《澳门组织章程》由立法会和总督颁布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在不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未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作出修改的条件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继续有效。)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因此,研究澳门现行的财税法制,对掌握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税运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澳门财政法律制度
澳门财政预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澳门组织章程》、《澳门财政预算纲要法》、《自治机构财政制度》和《市政厅财政制度》等。
澳门以公历年为预算年度,一个预算年度始于公历1月1日,终于公历12月31日。财政预算为单一预算,在“预算平衡表”里集中反映预算收支,但同时也吸收了复式预算的优点,把收支按性质是否相同予以对应和区别,使澳门的预算平衡表容易从总体上把握,便于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在澳门,法定的预算编制文件称为总预算,总预算由统一预算、地方预算和自治机构预算组成。统一预算即澳门政府预算;地方预算指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的财政预算;自治机构预算是社会保障基金、退休基金及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等自治机构的预算。
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程序从澳门总督发布总预算编制批示开始,一般安排在财政年度的下半年,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1.编制的研究及准备。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的研究及准备由财政司会同经济司、统计暨普查司及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在社会暨预算政务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公共部门上报新财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开支提案。总预算涉及的各个部门根据财政司的报表和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及有关解释。
3.各级预算通过财政司汇总协调。财政司必须根据澳督施政方针草案、各部门的开支提案、投资发展计划纲要以及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对新财政年度收入规模的预算,拟定新财政年度的总预算。
4.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效果审议。财政司向立法会提交总预算草案前,必须检讨财政形势,并对各级预算的综合平衡效果作出测定。
财政预算执行的管理机关主要是财政司,但在部分项目上,由财政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如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参与博彩税的征管;经济司和贸易投资促进局参与有关投资或生产技术促进方面的税务鼓励评估;部分商业银行及储金局参与税款收集和预算资金拨付或信贷;货币暨汇总监理署主要参与涉及预算收支的资金运作项目的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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