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澳门的税收政策

  从上述制度可以看出,澳门的财政预算的运转总的来说还是比较正常的。但是,澳门财政仍带有一些殖民主义色彩。比如,澳门政府的中上层官员均为葡萄牙人,他们享受很高的薪俸及福利待遇。“澳门总督的年薪高达42万澳门元,比葡萄牙总统的年薪还高”;(注:王叔文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年2月版,第335~336页。)澳门公共工程的建设优先给予葡资公司;文化教育经费中中文学校所占份额也很小等。

  特别是在近几年,澳门政府的“夕阳心态”十分明显。“澳门政府的财政自1949年至1990年间,除1953年外,每年都有盈余,但是近几年来,澳门政府财政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是近几年都出现财政赤字,以历年的盈余拨充抵补,使财政盈余大大减少”。(注:王叔文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2 月版,第335页。)其次是大幅增加社会福利开支与官员薪俸。因此, 澳门政府这种开支与收入不匹配的做法应引起注意,有关部门应敦促澳门政府每月公布库存余额,在发生重大预算变动时应向立法会咨询。还应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关于2000年澳门财政预算草案编制问题的意见,做好该年度的财政预算草案。

  二、澳门税收法律制度

  澳门的税收法律法规,经系统编订过的占绝大部分,如经修订后的第91/93m号法律《职业税章程》、第15/77/m 号法律《营业税规章》、第1/86m号法律《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第41/90/m 号法令《固定资产重置与摊折之税务规则》,等等。

  除此以外,有关税收的规定,特别是税收鼓励与税收惩罚则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当中。

  专营税(或称专利税),是澳门税制当中极为特别的一类,是澳门政府向经特别获准经营博彩业和公用事业的公司、社团所征的税。在澳门,对于专营税并无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而是通过专营公司、社团同政府签订专营合约来具体规定。

  下面就澳门的现行税制作一简略介绍。

  1.职业税 澳门职业税是以工作收益(劳动所得)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直接税。工作收益是一切契约性的或非契约性的、金钱的或实物的、固定的或偶然的、定期的或额外的报酬的总和,但不包括医疗费、药费、住院费、补助、抚恤金、退休金、残疾金、遗属赡养金或其他类似的补助。

  在澳门,职业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组:第一组为在澳门从事由他人负担支付薪酬的营业活动的人;第二组为在澳门从事自付薪酬且以科研、艺术或技术为特征的营业活动的人。

  职业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全年收益7万澳门元, 应税收入从7万至28万澳门元分为五档适用累进税率,税率从10%至14%。 应税收入达到28万澳门元以上按固定税率15%课征。年满65岁以上或经证实长期伤残程度等于或高于60%以上的工人,其职业税的特殊起征点为9.8万澳门元。
上一页 1 23 4 5 6 7 下一页

来源:作者:本站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来源为xx所属媒体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