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税 在澳门经营工业、商业或者任何其他工商业性质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均须缴纳营业税。澳门营业税的课征对象不是营业活动的收入或利润,而是每一个营业机构缴付的固定数额的税款,因此可被视为营业机构注册税。
营业税的征收涉及七个部分29类80种363个行业。 具体税额为:货物代售及代理业、进出口业1500澳门元;酒店业、保险及再保险公司、房产代理、住宅物业、未列明的不动产活动500澳门元;交通运输业150澳门元;商业银行、开发银行及其他银行8万澳门元; 银行代理及办事处2万澳门元;离岸银行18万澳门元;其他行业均为300澳门元。
3.房屋税 澳门的房屋税是对澳门市区房屋收益征收的税。市区房屋收益是指在发生租赁关系时的租金,及无租赁关系时使用人所取得的或可能取得的经济利益。在计征房屋税时,可扣除10%作为保养维修费用。
如果房屋租金额是在1985年7月1日后通过直接评估确定的,税率为10%;对其他取得租金收益的房屋,税率为16%。
4.所得补充税 所得补充税又被称为纯利税,是对个人或团体(不论其住所或总部所在地为何处)在澳门所取得的总收益课征的税。其中,个人总收益是指个人工商业活动收益和工资收益的总和减去有关负担后的所得;团体总收益是工商业活动全年经营所得的纯利。个人总收益和团体总收益均不包括房屋收益。
当纳税人为个人时可享受的扣除有:全年免税额1.2万澳门元、 从事服务职业所得收益的20%;纳税人应纳的营业税额;对居住在澳门的家属的全年负担额(配偶6000澳门元;未满26岁,在澳门境外攻读且无助学金的子女6000澳门元)。
澳门所得补充税采用累进税率,从起征点1.2万到30万分16 个等级,分别适用2%到15%的累进税率。应税收益达30万澳门元以上者, 适用15%的统一税率。
5.物业转移税 澳门物业转移税的课征对象是位于澳门地区的不动产的有偿转让。在缔结契约转让不动产时,纳税人为不动产的受让人;在交换、拍卖与司法裁定转让中,物业转移税由各参与方分担。物业转移税的税率视不动产所在地段而异。位于澳门市政厅管辖范围之内的适用6%的税率;位于海岛市政厅管辖范围之内的税率为4%。
6.遗产与赠与税 澳门遗产与赠与税(亦称财产无偿转让税),是对位于或存在于澳门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所有权无偿转让时征收的税。其税率为差额税率,因应税客体的价值和受益人的身份而异。纳税人为所有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或遗赠中获得财产转让的人。
7.车辆使用牌照税 澳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课税对象为在澳门地区根据法律规定使用发给执照、注册或登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及工业机械)。车辆使用牌照税以车辆的所有人为纳税人,包括取得车辆执照、注册及登记的人,以及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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