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约买受附同预约出卖,以及以其它方式有偿取得购买权,等同于购买。
五、如购买的系将来物,则仅在申请人证明其权利透过银行担保而获得保障的情况下,有关申请方获考虑。
六、如申请人未完全缴付所申报的价金,须将余额存放于获许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信用机构。
第四条
设定担保的限制
一、按照上条规定请求给予或已获给予临时居留许可的利害关系人得就所购的不动产设定担保,但所担保的债的金钱价值,不得高于所购不动产按照本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定的市场价值与第三条第一款(一)项所定最低额之间的差额。
二、不得就上条第一款(二)项所指银行存款设定任何负担。
第五条
家团
申请人可申请下列家团成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居留的许可:
(一) 配偶;
(二)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条所指条件的有事实婚关系的人;
(三) 申请人及配偶的未成年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
(四) 申请人及配偶所收养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
权限
一、就按照本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的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作出决定,无论申请所依据的理由为何,均属行政长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上款所指权限可授予监督经济范畴的司长。
第七条
审批标准
在行使上条所指自由裁量权时,须衡量各项具重要性的因素,尤其是:
(一) 投资计划或投资的价值及类别;
(二) 利害关系人的履历;
(三) 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的职业范畴;
(四)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需要及安全;
(五) 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拟惠及的家团成员的人数。
第八条
申请
拟按照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居留的利害关系人,须向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递交申请书,当中载明:
(一) 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地点、父母姓名、婚姻状况、居所及国籍;
(二) 利害关系人现从事的业务及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的业务;
(三) 申请的依据及利害关系人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居留的理由;
(四) 利害关系人用以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的编号、签发日期及发证实体;
(五) 第五条所指的人的出生日期及地点、父母姓名、婚姻状况、职业、居所及国籍。
第九条
申请书的组成
一、视乎是否适用,利害关系人随申请书递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人已作出或将作出的投资的扼要描述;
(二) 利害关系人的简历(不论申请依据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