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许可的续期
一、为临时居留证续期,应于临时居留证有效期届满前九十日的首六十日内,向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
二、续期所给予的有效期与最初许可居留的有效期相同;利害关系人本人须维持其最初申请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前提,方获给予续期,但下列情况例外:
(一) 居留许可系以购买不动产为理由而获给予者,其续期并不要求提交关于第三条第一款(三)项及第二款(一)项及(二)项所指要件及所缴付的重要财产的价金或其市场价值的新证明,但利害关系人应证明该等财产的权利仍为其拥有,以及该等财产及有关银行存款无设定第四条所禁止的负担;
(二) 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居留许可的续期,不取决于须维持提出最初申请时所依据的合同联系,只要利害关系人证明受雇从事新职业及已履行有关税务义务。
三、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经适当配合后适用于续期。
第二十条
居留许可的终止
在不妨碍法律规定的其它理由下,居留许可基于下列理由告期限届满:
(一) 因续期期限过去又无提出续期而失效;
(二) 被具权限作出决定的机关在有依据的情况下,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后取消。
第二十一条
费用的免除
按照本行政法规的规定获给予居留许可及获发居留证,以及为居留证续期,无须缴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过渡规定
一、经四月二十二日第22/96/M号法令及六月十一日第22/97/M号法令修改的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号法令的规定,仍适用于:
(一) 按照第14/95/M号法令的规定所给予的居留许可及该等居留许可的续期;
(二) 按照第14/95/M号法令的规定获给予居留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请求将居留许可惠及其家团成员的申请;
(三) 在本行政法规生效之日已按照第14/95/M号法令的规定向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提出的申请。
二、为适用上款(三)项的规定,尚未正式被接纳,但已安排在轮候提交申请的名单内,且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已就此作出登记的申请,亦视为已提出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补充法
入境、逗留及定居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般制度,补充适用于按照本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居留许可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四条
废止
废止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号法令。
第二十五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于公布即日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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