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
个人所得税系采用累进制,居民最低为2%,最高为28%,居住于新加坡之个人对下列所得需纳所得税:
(一)居民
在新加坡发生之所得。
在新加坡所收到的外来所得。 所谓所得包括以下几种:
(1)从事贸易、商业、专业人士或其它职业之所得。
(2)就业所得。
(3)股息、利息或折扣。
(4)租金、权利金以及其它来自产业之所得。
(5)性质无法归属于上述几类之任何所得。
(二)非居民
外国人在新加坡就业所需缴交的所得税如下:
60天或以下:无须缴税,此点不适用于娱乐界人士及公司主管。
61~182天:须缴交统一税率15%,惟公司主管自1994年财政年度起须缴税率为26%。
183天或以上:15%或比照新加坡居民所得税率至25.5%不等计算,以较高者为准。
三、财产税(Property Tax)
财产税课税标的为不动产,包括土地与房屋,系按当年价值的某一比例课征。所谓当年价值是该财产在一年内预期可收受之租金而言,除了所有人自行使用之临时构造和经核准之发展方案,可享受一年S$6和12%税率的优惠外,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财产都按单一税率10%缴税。自用住宅则只缴交4%之优惠税率。从1991年4月1日起,空置住宅进行建筑工程,可获得退税优待为期二年,惟工程完工后,住宅须为所有人自行使用。1995年3月起,对供开发之土地在开发期间内免纳财产税,免税期可长达5年。
所有住宅均按当年价值缴纳10%的附加捐,但房屋所有人若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在新加坡登记并营业之公司则可免纳。如果住宅是六楼以上的公寓建筑时,其所有人不论何种身份均可免纳附加捐。
四、消费税(Goods & Services Tax)
自1994年4月1日起实施,税率为3%,另新加坡对进口货亦须课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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